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1.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认定
拒不交还土地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1)一种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这一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2)另一种情况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它临时设施,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它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查等,可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临时用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临时使用的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2.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应依照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和幅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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