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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1:18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矿山建设用地面积之内,应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条件,将矿业活动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
(2)单个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应以计划采矿用地或最终用地范围为基础;
(3)矿区(多个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不仅依据单个矿山的矿业活动影响范围,还应根据矿区(多个矿山)矿业活动对周围环境的整体影响,确定评估区范围。
(4)评估范围以征地范围适度放宽,一般50~100米,边坡地段以第一斜坡为界。
(5)崩塌、滑坡以第一斜坡,泥石流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以沉陷可能影响范围,地裂缝以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为评估范围。
(6)项目区处于强震区时,评估范围应尽可能包含邻近活动断裂的特殊构造部位(断裂交汇、折曲、陡崖等)。
(7)明确评估面积,面积单位:亩、hm2、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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