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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屋权属证书

2015-02-04 15:1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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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权属证书有以下几种:

  1.《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所有权人收执。

  2.《房屋共有权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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