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依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做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的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其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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