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等。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权利。身份权主要包括亲属权、监护权、男女平等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人身权主要有以下种类:
(1)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和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根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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