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其构成要件如下:(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应同时履行;(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而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请求。其构成要件如下:(1)双方互负债务;(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终止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先履行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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