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资质等级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活动,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以及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等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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