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关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等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1.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不准出租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
2.私有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主要有: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2.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并领取暂住证;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4.停止房屋租赁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主要有:
1.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审报备案;
4.承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物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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