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
2、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而言,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进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侵吞或挪用,并应定期接受业主大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3、专项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的滚存使用和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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