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财产保险,正如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所指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物业管理中主要涉及的财产保险主要是物业的火险。
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是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保障的保险。传统的火灾保险仅承保三种危险:火灾、闪电、爆炸,其余保险如地震、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均视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
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计算。固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火灾保险的承保范围。火灾保险对因火灾、闪电、爆炸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经保险人同意并缔结特别合约,对下列财产的损失,火灾保险合同不予承保:寄托或寄售的货物;金银珠宝、古玩、古画、艺术珍品、电脑资料等;票据、现金、邮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图册、文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保险标的自身变化、自身发热或烘焙所致的损失;由于地震、飓风、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暴乱、罢工等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所带来的损失。
物业火险的投保范围
物业火险投保的范围有两种:一种是建筑结构火险,另一种是建筑物内部物件火险。
建筑物内部物品的火险。由于物业内物品在遭受火灾时所受到的损失程度和几率都较高,所以其保金也较高。除非物业管理者负责管理的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拥有,并清楚地知道物业内物品的数量和价值,否则是很难掌握各单位所存放物品的数量并做出准确的估价来投保的。
建筑结构火险。建筑结构火险通常包括建筑物的外墙、地基、梁柱、室内固定间隔、公共设施和设备等。考虑购买建筑结构火险时,物业管理者要作这样的决策:是选择购买整座建筑的结构火险,还是只购买公共部位的结构火险。具体决策原则是:如果管理合同已有明确规定,则遵守管理合同的规定;如果管理合同没有约定,则物业管理者就可以根据实际的财政状况进行综合考虑。
物业的综合险。除了保火险外,通常对物业的其他风险,如地震、飓风、洪水、自动灭火系统漏水、破坏、暴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水箱满溢或水管爆裂所引起的损失也进行保险。一般说来对这些风险的保险结合火险一起购买一个物业(财产)的综合险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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