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是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保障的保险。传统的火灾保险仅承保三种危险:火灾、闪电、爆炸,其余保险如地震、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均视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
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计算。固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火灾保险的承保范围。火灾保险对因火灾、闪电、爆炸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经保险人同意并缔结特别合约,对下列财产的损失,火灾保险合同不予承保:寄托或寄售的货物;金银珠宝、古玩、古画、艺术珍品、电脑资料等;票据、现金、邮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图册、文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保险标的自身变化、自身发热或烘焙所致的损失;由于地震、飓风、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暴乱、罢工等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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