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建设部1995年颁发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该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其核心是对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行为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主要内容有: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要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审查、颁证三步。
1.申请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2.审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同于简单的备案,登记本身包含审查的含义。房屋租赁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允许出租,即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3)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如是否明确了租赁的期限、租赁的修缮责任等;
(4)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5)审查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
3.颁证只有上述条件均具备后,才能登记备案,否则,作为主管部门有权行使否决权,判定租赁行为无效,不予登记。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准予登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经济合同,只有通过登记的租赁活动,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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