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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复习资料:民事法律行为

2014-03-12 16:19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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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民事行为

  有以下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想损失;

  ③追缴财产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一般来说,只有所有权人或依法、以约定享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对物的处分权,如果无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之物则为无权处分。(3)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权代理。追认权有口头的、书面的、肢体的。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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