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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