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包括承租人用于居住的情况,也包括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房屋租赁的主要原则:
1.房屋租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财产权交易的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依照民法规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原则;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其中,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是指各级政府交由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房屋。根据政府授权规定,其中有的房屋可以出租经营,有的房屋不得出租经营;3.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4.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卖买不破租赁);5.出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权;6.为保障承租人家属的住房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7.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8.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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