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3.租赁用途;4.租赁期限;5.租金及交付方式;6.房屋修善责任;7.转租的约定;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9.违约责任;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权利义务的一般约定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确需变动房屋内部构造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三)关于转租房屋的规定
1.房屋转租: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约定,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2.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转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在房屋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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