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其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初始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物业管理师执业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1.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与经营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2.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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