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注册
1.初始申请注册。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初始申请注册者,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超过1年逾期提出初始注册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还应当提交通过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2.申请延续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审查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3.不予注册的情况: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注销注册的情况: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注销注册的;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被依法撤销注册的;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聘用单位被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聘用单位破产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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