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资质等级与项目承接
1.一级资质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2.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地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3.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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