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1/3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的,也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无论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均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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