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告知备案)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内容一般包括: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基本情况、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召集人和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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