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电等单位与业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是企业,它们向业主提供产品和服务,业主交纳有关费用,因此,它们之间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而这些单位与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并没有这种合同关系。换句话说,这些单位没有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应当由业主负担的有关费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没有相应的交费义务。当然,这些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那就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确立委托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委托合同的约定代这些单位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委托合同同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因此,《条例》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即“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以及“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同时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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