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与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很多职能上实际是政府的延伸,它对于化解居民邻里之间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它不是自治组织。居委会是和社区对应的组织,业主大会是和物业管理区域对应的群体。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可能有多个居委会,而一个居委会也可能涉及多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可能是该社区的居民,也可能不是该社区的居民;居委会成员可能是该区域内的业主,也可能不是业主。因此,居委会和业主大会之间并不一一对应,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是上下级关系。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条例》设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告知并听取居委会建议的义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同时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按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服务,与居委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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