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本章共11条,是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物业资料的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的保修责任等内容。
由于物业管理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必要和单个业主逐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只需在被业主大会选聘之后,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统一的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在实践中,房地产“滚动开发”和“分期销售”的情况比较多,业主的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物业从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往往还有一段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不能说就不需要物业管理了。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就是本章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与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两个不同阶段。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不是根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是根据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另外,前期物业管理常常包括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如管理遗留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可以看出,前期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的纠纷很大程度上集中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如建设单位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小区配套建设不齐全问题等。因此,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1994年建设部颁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对前期物业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99年,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对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作了详细的提示。《条例》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单列一章,详细加以规定。
该章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打破旧有的“谁开发、谁管理”的模式,增加前期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如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特殊要求、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强制推行等,都体现了这个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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