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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制度与政策》资料:条例第四章

2014-03-26 15:09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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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本章共18条,旨在明确物业管理服务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并确立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为了解决多家管理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原则,同时,《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在统一管理原则下的专项事务委托服务。

  为了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引导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

  为了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业主人身财产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解决物业交接过程中的纠纷,《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同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新旧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物业管理的交接工作,以做到进退有序,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为了给物业管理的实施提供基础性条件,《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和用途。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基本原则;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人,第四十三条强调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四条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作了规定。

  为了解决物业管理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的收费责任问题,《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公用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为了维护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处理。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在安全防范方面的协助义务。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物业使用人的行为,《条例》第四十八条对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物业投诉处理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投诉,化解矛盾。

  理解本章的各条规定,有利于明确物业管理当事人的相互关系,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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