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
业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完全平等,双方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等价交换关系,是一种真正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最基本的原则就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和行为的自愿性。
(三)开发企业与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开发企业在没有销售完商品房之前,拥有这些房屋的产权,相对其他单个的小业主而言,通常叫它大业主。商品房销售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也就是前期物业服务,客观上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来实施。《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来签订。
(四)供水、供电等单位与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是企业,它们向业主提供产品和服务,业主交纳有关费用,因此,它们之间也是一种合同关系。而这些单位与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并没有这种合同关系。这些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那就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确立委托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委托合同的约定代这些单位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委托合同同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五)社区居委会与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很多职能上实际是政府的延伸。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它不是自治组织。居委会是和社区对应的组织,业主大会是和物业管理区域对应的群体。
(六)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政府与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依法制定规则来规范有关主体的行为,并通过加强规范和监督维护这种原则,为双方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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