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所创设的法律制度的内涵,一共四点内涵:
(一)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
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
《物业管理条例》充分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条例》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时各方的行为;凡是依附于财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均遵循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强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保证业主充分行使财产权。
(二)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
共同财产和共同利益是构成业主之间联系的基础。业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共同利益的平衡,需要有民主协商的机制来实现。业主加入共同契约就意味着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制度,都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
(四)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物业管理活动中大量的是处理民事关系,应当通过设定规则,由当事人自行调节和通过司法程序调节。对这些民事关系,不宜采取政府行政措施进行调节。《条例》对不产生外部影响、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私人事务,不设置政府行政管理权;对于不属于政府行政职责的事务,不设立行政规则;对应当由业主自行处理得事务,不设立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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