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4 11:50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部门规章
与招标采购活动相关的部门规章内容较多,主要包括:
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该办法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原建设部、原铁道部、原交通部、原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共七部委于2003年制定,并于2013年5月1日由《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作出了修改,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餘领域最重要的部门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该部规章不仅细化了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和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对施工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招标条件、邀请招标的特妹情形、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联合体投标、评标、否决投标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内容,作出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该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原建设部、原铁道部、原交通部、原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于2005年制定,并于2013年5月1日由《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作出了修改,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部门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货物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总承包招标中的货物招标、货物招标条件、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人资格限制以及两阶段招标等内容。
③《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该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原铁道部、原交通部、原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八部委联合制定,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3年5月1日由《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作出了修改。该办法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重要的部门规章。
④《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该暂行规定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建设部、原铁道部、原交通部、原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于2001年共同制定,并于2013年5月1日由《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作出了修改。该暂行规定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具体评标程序、相关罚则等方面对评标活动作出了规定。
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该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糖投标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货物服务采购招标方式、供应商限制、回避制度以及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民族工业和中小企业等基本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电子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评标委员会义务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细化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三种评标方法的具体内容与做法。
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该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于2013年制定发布,对政府采购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以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方式,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二是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比如对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1号)该办法由商务部于2014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商务部是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进行管理的国家行政部门,规定了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除招标的范围、评审专家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程序、评标方法、公示及质疑处理程序、中标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此外,商务部还曾于2007年、2008年先后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糖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对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程序、评标程序、评审专家管理、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质疑处理,以及招标机构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招标采购相关部门规章还包括:《〈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預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7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等。
除上述全国适用的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外,各地也制定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招标人在相关区域组织招标时,亦应遵守该类地方性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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