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6 10:2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招标采购合同变更的限制
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一般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阶段都可以变更合同。但招标采购合同的变更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此种限制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变更内容不得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就是说,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应该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招标投标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
对于招标人与中标人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合同履行中变更合同内容受到一定限制鉴于招标采购项目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在符合合同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履约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包括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都应当是允许的。但是,此种变更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变更是基于招标采购项目的客观需要,而非出于压低中标人的价格、缩减中标人的合同范围并重新发包给他人或由自己实施等非客观需要的变更;二是对于涉及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备案的变更事项,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涉及工程的规模变化、主体结构变化、重大工期变化、功能调整等内容时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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