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6 09:58 职业培训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招标采购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招标采购合同无效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该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即招标采购合同涉及因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情形如下:
1)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违法即无效的情形导致中标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音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②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糖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琐自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对串通投标的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
④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德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徐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对骗取中标的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
⑤实质性谈判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导致中称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⑦违反《招标投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情形,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栋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2)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范明确规定了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在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除前述情形以外,因违反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存在较多强制性规定,但并非每个法律条款均规定违反则导致中标、招标或合同的无效,需要根据实除情况具体分析。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