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1 09:4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国内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原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有两种,一种是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查(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GF-2000-0203),另一种是适用于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GF—2000—0204)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主要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括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洽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另一种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等工程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划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功能、投资估算),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工程设计周期,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双方承诺,签订地点,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合同份数等。
2)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通用合同条款共17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设计人、工程设计资料、工程设计要求、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专业责任与保险、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
3)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或专业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③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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