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0 14:5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保障的损失
海上损失(筒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因各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惯例,与海运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也属海损范围。依货物损失程度不同,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Total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Loss)
①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筒称全损)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等。依全损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
B.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C.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
D.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因市价波动、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
E.海运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除规定了上述各种基本险别的责任外,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起讫也作了具体规定,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但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期限为60天。当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索赔时效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港后起算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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