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0 15:02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通常包括:
①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按照UCP600的定义,申请人是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在实际业务中,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另外,允许开证行以自身名义开证。
②开证行(IssuingBank)按照UCP600的定义,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或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
③通知行(AdvisingBank)按照UCP600的定义,通知行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而且一般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Bank)
④受益人(Beneficiary)按照UCP600的定义,受益人是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
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
⑤议付银行(N^otiatingBank)议付行是指买人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信用证中指定特定银行为议付行的,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可由任何银行议付的信用证称为公开议付信用证,或称自由议付信用证。
⑥保兑行(ConfirmingBank)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对相符交单承付或议付的责任。保兑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可获得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独立付款保证。
⑦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Bank)偿付银行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Bank),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承兑行或付款行清偿塑款的银行。
⑧受让人(Transferee)受让人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是指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大都是出口人的实际供货商。在可转让信用证下,受益人有权要求将该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该第三者即为信用证的受让人。
上述信用证当事人中,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以及受益人被称为信用证的三个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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