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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2015-08-12 10:3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①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仅涉及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因此公司法在原则上并不对其加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兼人合的特点,股东之间的人身信用程度较高。因此,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③因强制执行程序而发生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④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在法定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些特殊情形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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