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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留置的概念

2015-08-13 11:1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 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比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逾期不领取其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该定作物折价、拍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而非约定担保物权。但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扣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的效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这称为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第二阶段,经过一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才能将留置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称为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

留置权与质权都是基于对财产的占有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区别在于:第一,产生依据不同。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质权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特殊情况下也会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第二,权利客体不同。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质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第三,效力不同。留置是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经过一定的债务履行期债务人仍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才能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占有的财产的方式实现债权。质权的效力只有一次,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即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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