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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理论方法:比较法适用的估价对象

2021-08-26 17: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比较法适用的估价对象

  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多、有较多交易且具有一定可比性的房地产,如:

  ①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别墅等。②写字楼。③商铺。④标准厂房。⑤房地产开发用地。

  (注意区分:特殊厂房,在建工程)

  不适用:

  ①数量少,如特殊厂房、机场、码头、博物馆、教堂、寺庙、古建筑等。

  ②交易少,如学校、医院、行政办公楼等。

  ③可比性差,如在建工程(完工程度差异大)等。

  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可以在其他方法中应用。

  如:收益法:市场租金、经营收入、运营费用、空置率、入住率、报酬率;

  成本法:重置成本、房地产价格各构成部分(如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等);

  假设开发法: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开发经营期等的求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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