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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法规政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2021-10-27 15:0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过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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