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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房产广告中哪些内容属于承诺

    2015-08-07 09:43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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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建设工程教育网是国内超大型的工程类远程教育基地,凭借其多年辅导经验,聘请国内权威考试辅导专家,依托专业、庞大的教学服务团队,采用高清课件、移动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强力推出2015房地产估价师年考试网上辅导,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目前的房地产广告确实存在言过其实的问题,但是国家针对此问题已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而且我国《民法通则》中也要求民事行为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发展商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的条款的形式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但同时也有一些许诺未变成合同条款,还保留广告词的形式。对于这些广告内容应当区别情况来对待。如果其确实关系到房屋质量、价格、位置等重要方面,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则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发展商也应当承担契约前义务“,有责任兑现这些广告许诺。然而,如果某些广告内容确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并且难以有明确的质量指标,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之地“之类的措辞,则这属于正常的广告宣传所必需的,不构成广告许诺,发展商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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