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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第十条:原则性错误

    2015-10-08 17:30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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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原则性错误)估价报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原则性错误:(12条)

    (一)估价报告中没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名的;

    (二)估价报告中没有加盖估价机构公章的;

    (三)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不在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内的;

    (四)估价报告对应的估价业务超出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

    (五)随意编造估价假设的;

    (六)估价对象不符合估价目的相应的处分要求的;

    (七)估价对象范围或者状况界定存在严重错误的;

    (八)虚构、编造估价对象状况的;

    (九)估价时点与估价目的不适应或者与有关规定不同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的;

    (十)价值类型选择或者价值定义表述存在严重错误的;

    (十一)虚构、编造可比实例的;

    (十二)虚构、编造重要估价参数的。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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