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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对于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或者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五种情形下的欺诈行为,规定了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售房,是其是否承担双倍赔偿的民事责任的争议焦点。后买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已经将该房向银行作了抵押登记,但其并未如实告知后买房人,这已经构成了隐瞒合同重大事项。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房屋的权利,而房屋一旦设置了抵押,则影响了其所有权的功能的发挥。因此,如果后买房人知道其所购买的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其最大的可能就是放弃购买该房屋。事实上,当买房人在支付了房款后,在办理产权证时知道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已经表达了其被欺骗后的心理状态。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