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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卖楼花”;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又称商品房转预售,行业里称此行为为“炒卖楼花”。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至今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而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该规定出台后,各地纷纷制定相应政策严禁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