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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卖人逾期办证行为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标准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当注意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买受人必须在违约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留下相关的证据,否则将无法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解决逾期办证问题,通常有四种途径:和出卖人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仲裁和诉讼。
和出卖人的协商可以在购房时进行,对逾期办证的问题签订一个尽可能详细的补充协议,这类特别约定将来可以优先适用,也可以在出卖人出现逾期办证行为后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共识,但是要注意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保留和收集有关证据,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将有利于其他途径的展开。
购房人选择仲裁途径的,应该以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同时要注意的是由于仲裁机构和法院系统没有隶属关系,相关司法解释对仲裁机构并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只是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