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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房估《相关知识》知识点:物权概述

    2017-01-03 14: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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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估知识点: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二)物权的分类

    物权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自由创设。我国民法体系中规定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对物权做如下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如:所有权和抵押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除因种类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效力外,有下列共同效力。

    (1)排他效力。它是指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如甲就某一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则乙不能再说该物享有所有权。

    (2)优先效力。它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包括:

    ①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②在物权与物权之间,也有效力强弱的问题。一般来说,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权和所有权,在抵押物处置时)

    (3)追及效力。它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四)物权的特征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确定,而不能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均需采取公开的,表现物权变动的方式,即登记。

    (3)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于一般的债权。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的担保物权,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mie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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