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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房估《相关知识》知识点:违约责任

    2017-01-03 14:0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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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估知识点: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违约的形式

    (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实际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的类型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违约后的补救方式,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给付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定金罚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在于:预付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价款。预付款的交付在性质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的行为,合同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履行时预付款应当返还。预付款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无论发生何种违约行为,都不发生预付款的丧失和双倍返还。所以,预付款与定金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适用了定金责任就不能再适用违约金责任,适用了违约金责任就不能再适用定金责任,二者只能是单罚而不能是双罚,否则会给违约方施以过重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选择定金还是选择违约金,权利属于守约方。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mie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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