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估知识点:房屋征收复核估价和鉴定
1.申请复核估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
申请复核估价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估价申请,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
2.复核估价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估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估价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估价申请人。
3.估价专家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估价报告的估价程序、估价依据、估价假设、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房屋征收估价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估价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因房屋征收估价、复核估价、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