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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理论与法规》:监理合同暂停履行

    2016-06-27 11:5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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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合同暂停履行、终止后的善后服务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1)监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2)监理合同生效后,出现致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情况可能包括: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监理人服务的工程被迫终止;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

      ◆因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实施工程需要更换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

      ◆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暂停履行或终止等。

      (3)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xiaoy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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