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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基础知识: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的定义

2016-02-15 11:32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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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条款,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在一定意义上讲,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义务,也是当事人对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完全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实、守信用,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它要求当事人要诚实、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得回避法律和歪曲合同条款。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到合同的终止,都应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所谓合同的变更,是指基于一定的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

(1)合同双方应就变更事项达到一致意见,否则不构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改变合同内容,一般是修改合同条款。

(3)产生新的合同义务和补偿因合同变更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讨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解除合同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会涉及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有的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对此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合同的性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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