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2)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3)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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