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理工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守则如下:
(l)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品。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在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由其协会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FIDIC通用道德准则包括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能力、正直性、公正性、对他人的公正5个问题14个方面。
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1)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2)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3)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能力:
(4)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5)仅在能力从事服务时方进行。
正直性:
(6)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公正性:
(7)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8)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9)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对他人的公正:
(10)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11)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12)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13)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14)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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