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资质管理部门及其具体职责如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国防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的设立,应按隶属关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的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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